[摘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8月13日施行后,北京、南京、浙江宁波等地已先后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例案件,其中多案涉及人们最关注的离婚后房产分割问题。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8月13日施行后,北京、南京、浙江宁波等地已先后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例案件,其中多案涉及人们最关注的离婚后房产分割问题。
宁波案例
房子在丈夫名下,妻子只得9.7万
2007年10月,孟芳和许峰登记结婚,婚后随丈夫从湖北来到宁波生活。今年7月底,孟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得一半财产。
孟芳称,房子是她在婚前首付3万元购买,婚后和丈夫一起按揭还款。她据此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现在价值100万元,自己完全应该分得一半房产。但最终判决却出现了令她难以接受的结果:房子归前夫,前夫补偿她9.7万元。
法院判决适用的是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院认为,房屋是许峰婚前签订的买卖合同,许峰支付了首付款,并且登记在其名下,房屋应属他个人所有。孟芳所说的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当时房屋总价为49.9万元,首付了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购买后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许峰应当补偿孟芳9.7万元÷2X 2(倍)=9.7万元。
办案人员介绍,孟芳提出房子是由自己首付的,但却没有银行取款存根、见证人之类的证据,依照婚姻法解释(三)判决,她只能拿到房子按揭和增值部分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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