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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15%公租房将分给外来务工人员

燕赵晚报  2013-09-08 03:08

[摘要] 昨日记者从河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该厅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城镇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各设区市应在年底前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范围,并将年度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15%左右的房源,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分配。

从河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该厅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城镇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各设区市应在年底前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范围,并将年度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15%左右的房源,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分配。还取消了对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的“社保缴纳”和“户籍限制”两个硬杠杠。

通知要求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在9月底前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合理设置准入条件,优化申请办理程序,使他们享受到住房保障政策。通知中的五大亮点充分体现了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力度。

“准入标准降低了”。相关人士介绍说,通知要求各地要将年满18周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各地在设定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要求时,最长不应超过两年),在务工所在城镇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尽量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另外,通知还要求合理确定收入标准。要求外来务工人员个人或者家庭收入应符合务工所在城镇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针对大多数外来务工人员的财产和收入等实际情况,各地可适当放宽对外来务工人员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的收入线标准。有条件的城镇,可取消收入标准限制。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还要求取消户籍限制门槛。要求各地在制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时,要综合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实际情况,不得把本地城镇户籍作为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准入条件。对凡在本地城镇务工并已经办理居住证,且符合其他基本准入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范围。

“对社保缴纳的要求也取消了”,通知要求针对外来务工人员难以办理养老等有关社会保障(险)的实际情况,要求各地应将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镇)居住作为基本准入条件之一,不再将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险)作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必要条件。但在同等条件下,对已办理的,可优先分配。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分配比例。要求各设区市应将年度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15%左右比例的房源,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分配,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综合考虑房源数量、外来务工人员与其他符合分配条件的保障对象的数量比例结构等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其他县(市)可根据外来务工人员数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向外来务工人员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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