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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城中村改造监管缺失群众权益遭侵

网易  2014-09-27 00:30

[摘要] 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郭桑园村民向媒体反映,在该村的城中村改造中,由于开发商资质、征地手续、建设资金缺失等原因,导致村民房屋被拆后,逾期三年多,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回迁。

摘要: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郭桑园村民向媒体反映,在该村的城中村改造中,由于开发商资质、征地手续、建设资金缺失等原因,导致村民房屋被拆后,三年多,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回迁。

网易河北法制频道讯近日,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郭桑园村民向媒体反映,在该村的城中村改造中,由于开发商资质、征地手续、建设资金缺失等原因,导致村民房屋被拆后,三年多,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回迁,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村民反映,开发商一方面违约不能保障村民按期回迁;另一方面又违法售楼,售房款约两亿元,购房户了解内幕后,怨声载道。

违法变更其中隐秘费思量

2008年7月31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政府正式对北旺乡郭桑园村的改造,作出批复,同意对该村进行城中村改造。



2009年1月15日,廊坊市广阳区郭桑园村委会作为甲方,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甲乙双方签订了《关于联合开发廊坊市郭桑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协议书》。协议约定,该项目占地约300亩,其中空地约40亩,农村宅基地260亩,建筑规划为高层住宅,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






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协议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两年内乙方未启动本协议项目试(应为:视)为违约,本协议自动解除。”

2010年2月2日,甲乙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将“占地合计约300亩”,改为“占地面积为292亩”,增添了“乙方保证甲方分得至少116000平方米面积的房屋”,“在乙方拆迁改造完成后,实际建设房屋面积超出400000平方米时,超出部分的房屋面积按照3:7的比例由甲方和乙方分配”等内容条款。所不同的是,这次乙方签署协议的名称与印章变成了“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这份补充协议签署5个月后,双方又于7月29日再次签署了《关于联合开发廊坊市郭桑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协议书》。


双方又于7月29日再次签署了《关于联合开发廊坊市郭桑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协议书》。


双方又于7月29日再次签署了《关于联合开发廊坊市郭桑园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协议书》。

值得指出的是,这次签署的协议与2009年1月15日的协议,在条款和内容上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有两处:一是协议签署时间由2009年1月15日,变成了2010年7月29日;二是乙方名称和印章由“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变成了“廊坊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同一个项目三签协议,主办人王景挣做为乙方代表,三次更名、更换印章,这其中究竟有什么隐秘?

房地产开发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建设公司只是房地产开发的一个环节—施工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是开发能力的体现;建筑企业的资质,则是承包项目能力的体现。二者的能力体现内容完全不同。那么,这个名为“华成建设公司”的企业是否具有开发资质,为求证有关问题,我们与北旺乡政府的魏乡长取得联系,电话里魏乡长让找广阳区委宣传部,宣传部工作人员经与乡领导沟通后称,华成公司有开发企业资质,在有关部门那里。

8月18日,广阳区委宣传部通过邮箱提供了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显示: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20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注册号:1100002802059),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92号3楼,法定代表人:严瑞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为15188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起2005年3月9日,营业期限2005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

提供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为其颁发的资质证书(副本)上标明“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大街92号3楼,法定代表人:严瑞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为15188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2002年6月1日;资质等级:贰级;证书编号:MT-A-1003;本证有效期至2012年3月19日”。

令人疑惑的是,不知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三年前是如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村民对其资质的真伪提出异议。

根据2006年3月19日廊坊人民政府关于《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的内容要求,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开发企业要“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且满足相应资质管理条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经历”;“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且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须与区政府签订城中村改造信誉质量保证书,并提供2000-3000万元保障金作为企业信誉和工程质量等保证”。

按此规定,2009年1月15日,郭桑园村委会与华城建设公司签订的开发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作为乙方的华成建设公司,2009年1月15日与郭桑园村委签署协议后,到 2010年7月29日,王景挣又改头换面以“廊坊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村委会再次重签了内容条款相同的协议。从表面看来,甲乙双方权利义务都未更改,但它却隐藏着两大主观用意:

一是改变了时间。据村民反映,自从2009年1月15日,甲乙双方签协议后,一年半的时间里,乙方华城公司一直并未开工建设,也就是说再过半年时间,协议将自动解除。然而,经过2010年7月29日的重签协议,华成公司一年半未开工建设的时间累计得以“清零”,其在郭桑园开发项目上的被动局面自然得以解脱。

二是改变了名称。协议上的乙方由2009年1月15日的“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变成了“廊坊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样以来,搞开发似乎已经名正言顺。但值得说明的是,在《廊坊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开发企业要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经历。”一个刚刚注册的开发公司,显然不具备上述条件。那么,这个新注册的开发公司是如何获得“准入”资格的呢?不仅值得深思,更值得深究!

同一个项目,一个个人今天拿这个公司的公章,与村委会签协议,明天又拿另一个公司的公章重签协议。这种行为将如此重大项目玩弄于股掌之上,如何实现国家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之目标?

违约拖欠 村民利益受损

郭桑园村的房屋拆迁工作,从2010年8月25日开始。当时,村两委班子成员带头拆除自家的房屋,乡政府组织派出20多名工作人员到现场协助开展拆迁。结果,时间不久,村里却接二连三的发生村民被恐吓、被打伤等事件,让人心惊肉跳。“在刚拆百分之二十的时候,开发商纠集一些社会人员往村民家里扔‘炸弹’,李宗印家一连被扔过两回”一位68岁的郭姓老汉气愤的回忆说。

据村民回忆,自打李宗印家被扔了不明爆炸物后,接下来一些村民的遭遇更令人发指。村民郭威家院里半夜扔进不明燃烧物;郭树家院门口摆放了大花圈;村民赵建利家门口被点了火;村民郭艳家深夜被踢开门,一群人挥舞镐把乱打一起;郭万宽的儿媳在家中被不明身份的人打伤。有的村民为防不测,“一到天黑就用木板挡住窗户,以防爆炸物扔进屋里伤人”。

一度为所欲为的违法犯罪行为,随时可能侵害村民;骚乱、惊恐、悲伤的阴云漫布村中。一位老汉感叹:“拆迁前,我们郭桑园村的治安在周围村里可是的啊!”

开发商与村民发生矛盾,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开发商不严格履行协议,不能按时让村民回迁,拖欠村民过渡费是激化矛盾的重要原因。

按照补偿协议规定,回迁之前的两年内,开发商每年补偿每个村民3500元的过渡费,2010年8月25日开始拆迁,到2012年8月25日前回迁。结果,村民不但未能按时回迁,就连补偿费都不能按时发放。

开发商给村民的过渡费按约定以3500元为基数,回迁愈期半年应增加25%,两年半内不能回迁增加50%,三年不能回迁增加。

事实却是,每次给村民发放过渡费都不能按时发放,长期拖欠村民过渡费,村民们反映,“华成公司拖欠了5个多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村民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却一直没能得到有效解决,导致9位村民代表到国家信访局反映问题。

违法施工售楼购房者权益遭侵

据村民反映,华成公司与村委会2010年7月29日重签协议后,直到2012年春天才开工建设。从2009年1月15日甲乙双方正式签署协议,到2012年春天开工,3年多时间里,华成公司一直未取得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具备的“五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直到现在,4年多的时间已经过去,该公司仍然未取得上述任何一项审批手续。

城中村改造拆完后,土地分为三部分,一部分是回迁用地,第二部分是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第三部分是开发用地,这是开发企业利益所在。这里,回迁用地是通过划拨的方式,直接划回村集体用于建回迁楼,回迁用地直接划拨给村委会,开发用地拆迁完后,拿到土地交易中心,然后由土地交易市场实行招拍挂。开发商竞得土地后办理开工手续,建立商品住宅。

事实上,华成公司建设的“东方蓝爵世家小区”工程 ,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这一违法建设行为,廊坊市建设局曾连续发出《停工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接受调查处理。


据村民反映,乙方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确切地说在小区项目还未开工建设的情况下,2010年8月份便开始与购买户以签订《建筑委托书》的形式,变相预售房屋,据说至今已预售1700多套。收取预付款约2亿元。


华成公司承诺2012年将楼房交付购房户,遗憾的是,该公司承诺的楼房至今还没有施工。购房户们说,“该公司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罪,让我们购房者感觉到了上当受骗。”

据了解,华成公司目前已收取所谓的委托预付款约2亿元,对此违法行为,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已于6月23日受理。购房户“强烈要求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返还非法吸收我们的款项并赔偿我们的损失。”(智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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