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受 、就业、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10项基本公共服务。居民离开 所在地到其它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就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受 、就业、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10项基本公共服务。居民离开 所在地到其它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就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什么人可以申领居住证?
至少在该城市居住半年
《意见稿》提出,公民离开常住 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 的证明。
居住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相片、常住 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以及涉及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 的其他信息。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持证者可享受什么权利?
接受义务 甚至高考
《意见稿》要求,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免费接受义务 ;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居住证持证者能否 ?
有稳定住所社保达一定年限
特大城市拟设积分
《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 规定的 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 。
《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发放地人民 确定 条件:
建制镇和小城市的 条件为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 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稳定住所;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 条件为在城市有稳定就业并有稳定住所,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 条件为在城市有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稳定住所,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 制度;
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应当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 制度,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如何约束违规办证行为?
冒用、骗领居住证高罚款1000元
《意见稿》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或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依照本办法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小贴士
如何给居住证管理办法提意见?
《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5年1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登录中国 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zz@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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