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经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公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经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 25 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2013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及2014年工作思路的报告》、《2013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及增值情况报告》
管委会办公室地址:广阳道230号1402房间,联系电话: 2331813、2118755。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机构,直接隶属于廊坊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办公室、资金管理科、信贷科、稽核审计科、市区归集科和纪检监察室,临时设财务科、人教科和信息管理科,共9个科室。下设三河、大厂、香河、永清、固安、霸州、文安、大城、廊坊开发区管理部。对廊坊开发区管理部业务监督指导,开发区管理部人员由开发区管委会管理,管理费用由廊坊开发区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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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2014年,全市实缴单位3960家,实缴职工39.86万人,缴存24.15亿元。当年新开户单位242家, 新开户职工4.13万人,净增单位242 家,净增职工1.23万人。截至2014年底,缴存总额136.79亿元,缴存余额74.6亿元。
(二)提取:2014年,提取14.64亿元,截至2014年底,提取总额62.18亿元。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高贷款额度为40万。2014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505笔14.01亿元,同比增长20.55%、14.46%。截至2014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86万笔69.51亿元,贷款余额49.45亿元,个贷率为66.29%。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我市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工作。
(四)购买国债:2014年,未购买国债。期末国债余额0.2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4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
26.33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4年底,资金运用率66.55%。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4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27897.36万元,同比增长21.14%。存款利息收入8196.7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9611.85万元,国债利息收入88.8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4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15044.98万元,同比增长20.04%。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14163.4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161.11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717.37万元,其他支出3.1万元。
(三)增值:2014年,住房公积金增值12852.38万元,同比增长22.45%。
(四)增值分配:2014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999.34万元,提取管理费用4611.81万元(管理费用中包括正常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其中专项公用经费包括房屋购置费2700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4611.81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241.23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241.23万元。根据省监管办考核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办法,同一会计年度的收入支出相配比的要求,计提了2014年下半年应支付的缴存职工部分利息支出4000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14年,管理费用支出1881.4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878.84万元,公用经费132.07万元,专项经费 870.57 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4年底,个人住房贷款134.7万元,个人住房贷款率0.272‰。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4944.92万元。
(二)我市无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4年底,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提取业务:2014年,提取住房公积金6.88万笔14.64亿元。
贷款业务:本市未开展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工作。
六、其他重要事项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1)缴存基数限额: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为12249元(即2013年廊坊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2)缴存基数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3)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高为职工工资的12%,个人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10%,但均不得低于5%。
2.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降息通知,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后,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仍为0.35%,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2.35%;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25%,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75%。
3.2014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高贷款额度未发生调整,为40万;
4.当年住房公积金其他业务政策调整情况;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足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按照“优质、高效、快捷”的原则管理运行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完善住房公积金信息网(www.lfgjj.gov.cn),有效提升服务水平。以市县两级住房公积金营业厅为载体,提升窗口服务水平,全面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服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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