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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廊坊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条件放宽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06-13 09:12

[摘要]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放宽提取条件,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已审议通过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新政策的通知

市本级各科室、各县(市、开发区)管理部: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放宽提取条件,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已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住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次提取不超过1年租金费用,1年租金费用提取上限为2万元,每次提取间隔须12个月以上。租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租赁合同和缴款收据,提取额度不超过所付租金总额;租住市场其他住房的,提供缴存地房产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提取额度为所支付的租金费用支出,但不得超过提取租金上限。

二、2014年11月1日以后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平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当地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信息证明、商品房购房合同契税、销售不动产发票或产权证,可多次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三、职工及直系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证明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和直系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自负的费用支出。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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