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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廊坊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操作程序和把握原则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06-13 10:29

[摘要]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两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放宽如下有关贷款政策,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新政策的通知

市本级各科室、各县(市、区)管理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两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放宽如下有关贷款政策,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条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高贷款额度。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此条款从2015年6月1日起实行)。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此条款从2015年6月1日起实行)。

具体操作程序:

1、客户到“中心”业务大厅咨询台(各管理部)领取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开具贷款确认书需准备的手续》或从“中心”官网下载。

2、 客户持公积金缴存地管理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的由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相关手续到“中心”业务大厅(各管理部)开具《贷款确认书》。

3、贷款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开具《贷款确认书》的同时将公积金《缴存证明》所载信息录入业务系统。

4、买卖双方签署《购房合同》后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心”业务大厅(各管理部)申请贷款。

5、“中心”信贷科(各管理部)工作人员调查核实。

6、调查结果显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做退件处理;符合贷款条件的,按内部审批流程上报审批。

说明:第1.2.3步是针对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申请贷款的步骤,其他步骤与正常公积金贷款程序无异。

四、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具体把握原则:

1、缴存职工家庭申请本次贷款前,无论办理过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还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要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且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能够出具家庭名下无房证明的,即视为本次贷款用于购买首套普通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20%。

2、缴存职工家庭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再购房视为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相应上浮10%。

3、缴存职工家庭拥有1套住房但并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再购房视为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低首付款比例为50%,贷款利率相应上浮10%。

4、原政策与新政策不一致的,以新政策为准。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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