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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公布,以后都按这个执行了

你哥我2017-10-17 10:35:43

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努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减缓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3〕104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环大气〔2016〕80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冀气领办〔2016〕71号)、《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关于印发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廊字〔2016〕20号)以及《廊坊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廊坊市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四)预案体系

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实施方案、政府各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共同构成。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预报与管理,强化减排措施,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4.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广泛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廊坊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廊坊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大气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相关制度,拟定工作方案;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督导检查;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组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廊坊开发区工委和管委会主要领导、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等同志担任。

(二)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成立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作为我市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并组建监测预报组、督导考核组和专家组。

市应急响应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分管副市长兼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及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见附件1。

(三)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

市内跨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市政府组织相关县(市、区)政府或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处置。

三、监测与会商

(一)监测

市气象台和市环境监测站随时对气象状况进行观测和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专家组随时通过《廊坊空气质量实时管控平台》结合污染物成因分析,以及源解析结果,综合分析和研判未来1—3天可能出现的空气质量状况,并随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应急响应办公室,为会商、预报、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5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三)会商

1.当接到河北省、北京市和天津市的气象或环保等相关部门任何一方提示我市将出现极端气象条件或重污染天气时;

2.当市气象台、市环境监测站和专家组,任何一方预测到未来1—3天可能会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和AQI达到中、重度污染程度时,都应向其他部门及时发起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会商邀请。

经会商,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必要条件时,监测预报组立即制作《廊坊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报告》,上报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审批。日常期间每周至少会商一次,采暖期间每日会商。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当地情况,适时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会商、预报和预警工作。

四、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连续24(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一)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4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48)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二)预警启动和解除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市人民政府应提前24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持续36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三)打断判定及预警级别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四)区域应急联动

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求,我市应将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环境保护部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应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五)预警信息审批

1.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审批

市应急响应办公室接到《廊坊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报告》后,经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副主任签批后,预警正式发布1—2日前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2.市大气领导小组审批

市政府应急办接到《廊坊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报告》后,立即按照发布预警级别和权限,报市大气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签发。

(六)预警信息的发布与程序

1.发布时间

(1)预警信息提前1至2日发布。

(2)若提前1日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与方式

(1)预警信息发布文本经市大气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签发后,市政府在2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责任单位,在接到市政府发布的指令后,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红色、橙色预警由市大气领导小组组长签发,黄色、蓝色预警由市大气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2)当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或全省预警时,经专家研判,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预警等级时,按照我市实际情况4之内发布市级预警信息;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预警等级时,按照接到的预警等级4之内无条件发布市级预警信息。

(3)当接到环保部和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提示性或建议性的预警信息通知时,立即组织会商,依据会商意见按规定预警程序执行。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信息发布对象及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因沙尘暴、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

4.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经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需延长预警时间的,按照相应级别预警发布审批流程执行。

环保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区域或全省预警信息,预警级别需要调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5.预警解除

由市本级发布的预警在规定时间按期解除的,不再设定报批程序;经专家会商研判,不满足已发布我市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需要提前解除时,按照相应级别的预警发布审批流程执行。

由环保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区域或全省预警按照发布程序解除。

6.预警信息播发要求

(1)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级各部门相关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始终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公安交警交通诱导屏、出租车广告屏、公交车广告屏等,在预警期间每半滚动发布1次提示信息;

(3)各级广播电台,在预警期间每播报或插播1次相关信息(除录播、转播节目外);

(4)各级电视台、河北广电网络廊坊分公司等,在预警期间每播发游动字幕提示信息1次(每次2遍,除中央、省、市新闻类节目外);

(5)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手机短信,市气象局短信平台,各级各部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在接到市政府预警发布指令后,及时发布(一次性)相关信息;

(6)廊坊日报、廊坊都市报以及市内各级报纸等立即发布详细预警信息,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发布的,于次日上午及时发布;预警期间每日在固定版面刊登;

(7)高音喇叭宣传车在预警期间每日8时至18时进行流动重复播放;

(8)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内主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9)各村街(社区)等基层组织在预警期间,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持续宣传动员。

五、应急响应

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一)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V级应急响应、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也可根据当地大气污染物特征值,适当调整应急响应措施。

当紧急发布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市、县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污染物特征值及专家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时段,实行有针对性的更为严格应急减排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当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全省或区域预警时,我市预计大气污染程度将超过全省或区域预警级别时,按照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或全省预警等级时,按接到预警级别响应,特殊情况下经请示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同意后,可以按照实际污染程度降低响应级别。

此外,按照国家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相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三)应急响应总体控制目标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蓝色预警级别全社会PM和VOCs减排比例均应达到5%以上。根据辖区内污染排放结构,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工业企业采暖季限产或错峰生产

从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下述行业企业或工序实施限产或错峰生产,实施限产减排优先轮流错峰生产方式。

要求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砖瓦窑等建材行业,塑料制品行业(采用造粒工艺),铸造行业(不含电炉、天然气炉),整个采暖季错峰生产(停产);

要求钢铁行业、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化学品制造行业(不含生产水性涂料、油墨、胶黏剂企业)、家具制造行业(使用溶剂型涂料)、印刷行业(塑料软包装、印铁、制罐企业),采暖季限产50%。水泥行业采暖季以热定产。

2. IV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

④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⑤拒绝露天烧烤。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建成区内道路增加两次保洁频次。

3. II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⑤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⑥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玻璃行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30%以上(较河北省地方排放标准);

金属加工业:钢压延加工业压延工序停止生产;

化学品制造行业:生产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化工产品的企业停止生产;

家具制造:使用溶剂型涂料的企业停止生产;

水泥制品制造行业:停止生产;

印刷行业:停止生产;

水泥粉磨:停止生产;

铸造行业(电炉、天然气炉):停止生产。

②扬尘控制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建成区内道路增加两次保洁频次;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③错峰运输。钢铁、焦化、有色、火电、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④综合性措施。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市区、县(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 I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②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⑤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⑥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机动车。

③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④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⑤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以及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全市范围内禁止本地及过境黄标车通行,实施中型和重型货车,国Ⅲ及以下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可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钢铁行业:烧结、球团生产线全部停止生产;

金属加工业:钢压延加工业压延工序停产;

玻璃行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30%以上(较河北省地方排放标准)

化学品制造行业(除生产水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化工产品的企业外):全部停产;

家具制造行业(使用溶剂型涂料):企业停产;

人造板、塑料制品、水泥制品制造、印刷等行业企业停止生产,玻璃棉行业生产线停止生产,岩棉(含电炉)行业停止生产;

陶瓷行业:全部停产;

水泥粉磨:停止生产;

铸造行业(电炉、天然气炉):停止生产。

③扬尘控制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全市范围内道路增加两次保洁频次、建成区增加四次保洁频次;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范围内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④错峰运输。钢铁、焦化、有色、火电、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⑤综合性措施。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市区、县(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5. 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②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预计到500时,由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停课措施。

⑤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⑥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值班。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机动车。

③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④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⑤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以及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全市范围内禁止本地及过境黄标车通行,除民生保障车辆外,实行本地及过境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②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钢铁行业:烧结、球团生产线全部停止生产;

金属加工业:钢压延加工业全部停产;

玻璃行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30%以上(较河北省地方排放标准);

陶瓷行业:全部停产;

铸造行业(电炉、天然气炉):停止生产;

岩棉行业(含电炉)、人造板行业、化学品制造行业、家具制造、塑料制品行业、水泥制品制造行业、印刷行业、水泥粉磨站,上述行业停止生产,玻璃棉行业生产线停止生产。

③扬尘控制措施。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全市范围内道路增加四次保洁频次、建成区增加四次保洁频次;除应急抢险外,全市范围内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④错峰运输。钢铁、焦化、有色、火电、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⑤综合性措施。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市区、县(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6.激励措施

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民生项目,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除火电以外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有在线监测装置并与主管环保部门联网证实)的企业,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要求、根据《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和《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完成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石化企业,以及煤改气、煤改电的玻璃和铸造企业(在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情况下),纳入免于停产企业名单,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部门制定“绿色”建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治理目标,激励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逐步实现大气污染物零排放。达到“绿色”建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目标的企业,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前认定免于停产企业名单,主动向社会公示并动态更新。对于免于停产企业名单中,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火电企业、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稳定达到现行总量限值50%的企业,从免停名单清除;对于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超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从严从重处罚。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或相关部门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选择性的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尽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车辆运输。鼓励企业在采暖期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对主动安排在采暖期进行停产、限产的企事业单位,当地政府应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7.补充说明

当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或全省应急响应时,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及以上的企业,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在应急操作方案中做出文字说明,经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现场核定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如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48以上,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排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应明确本地此类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窑炉,可不采取停产措施,但应采取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或采取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应在接到应急指令后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六、措施实施

(一)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辖区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措施,组织督查抽查;有关单位加强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的实施,督查行业职能部门应急措施执行情况。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反馈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应急响应结束后及时总结应急预警响应情况,并于3日内上报市应急响应办公室。

(二)信息发布与宣传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实施,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有义务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三)公众监督

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七、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结束2日内,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重污染天气指挥机构和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向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市环保局应急中心)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市大气领导小组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市大气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4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4月底前函告市大气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8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八、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应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可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办公),统筹重污染天气的预测、会商、预报、预警与应急响应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三)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控预警能力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医疗卫生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七)制度保障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每年秋、冬季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四)预案修订

《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市大气领导小组及市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市大气领导小组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十、附则

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及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修订完成后向社会公布,15日内向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市环保局应急中心)备案。

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铸造、化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及“高架源”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工信、安监、环保部门专家评审后,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备案,同时抄报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市环保局应急中心)备案;其它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当地政府指定部门现场核定后,向市应急响应办公室(市环保局应急中心)备案,同时抄报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在应急预案中明确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培训、演练和向社会公开等内容。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附件:1.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组织机构及职

责分工

2.廊坊市重污染天气专家组成员名单

3.廊坊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报告

附件1

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廊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

主 任: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及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应急办,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气象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工信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教育局、体育局、农业局、商务局、质监局、文广新局、卫生计生委,廊坊日报社、廊坊广播电视台,廊坊供电公司,廊坊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移动通信廊坊分公司、联通廊坊分公司、电信廊坊分公司、河北广电网络廊坊公司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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