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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100万元 廊坊市“1+4+N”科技创新政策50条

你哥我2017-11-30 11: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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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企业创新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和新列统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实施“科技创新券”计划。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形式,支持全市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购买检验检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知识产权申请、项目包装、企业认定认证、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可以申领不超过10万元“科技创新券”。

3、全面落实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对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规上工业企业新建的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4、对上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并列统我市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按研发投入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有研发投入但尚未达到列统条件的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额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给予奖励,20万元。

5、企业用于招才引智的投入包括薪酬等支出按规定实行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才专项投入成本视为当年利润考核。

6、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优质宽松的市场准入机制。对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创新型市场主体,按照“提前介入、及时注册、重点指导、全程服务”的原则,认真做好登记辅导,高效便捷开展市场准入登记工作。

7、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引进转化重大科研成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土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的问题,为重大成果转化落地提供保姆式全方位服务。

二、支持产业创新

8、每年安排4000万元支持“大智移云”产业发展。

9、鼓励知名“大智移云”企业落户廊坊,对产值首次超过2亿元(含)的“大智移云”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本地“大智移云”类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新引进的“大智移云”企业,实际到位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一次性补贴20万元、10万元。对域内企业采购或销售“大智移云”成套装备总价值500万元(含)以上,单台设备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经认定属于国内首台(套)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11、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贴。对采购或销售“大智移云”成套装备总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经认定属于国内首台(套)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补助。

12、对引入风险投资的“大智移云”企业,按企业每次实际引入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投资我市“大智移云”项目的各类投资企业,且投资额累计首次超过3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双向奖励每年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13、大数据、新型平板显示、高端装备制造、物联网、云计算服务、游戏动漫、软件和集成电路、软件和服务外包等类别的高层次管理和研发人才,在我市连续工作时间超过1年,给予个人5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资金(需提供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证明)。

14、鼓励社会力量来廊兴办与“大智移云”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鼓励与域外境外知名大学联合办学拓展视野,培养“大智移云”高端人才。经教育部门批准注册后培养学生(含交换生)超过100人时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域内高校增设“大智移云”专业,对新设立的“大智移云”相关专业,经省、市级教育部门牵头认定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鼓励本地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研究院所成立“大智移云”相关产业研究院。经认定,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省级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京津冀层次以上“大智移云”联盟机构和相关产业研究院落户廊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

16、对引入风险投资的“大智移云”企业,按企业每次实际引入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投资我市“大智移云”项目的各类投资企业,且投资额累计首次超过3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双向奖励每年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17、鼓励社会力量来廊兴办与“大智移云”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鼓励与域外境外知名大学联合办学拓展视野,培养“大智移云”高端人才。经教育部门批准注册后培养学生(含交换生)超过100人时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域内高校增设“大智移云”专业,对新设立的“大智移云”相关专业,经省、市级教育部门牵头认定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8、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重点支持“互联网+”,企业云、健康云等云平台建设,以及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提供的相关服务,支持“大智移云”类企业、公司社会化服务等。

三、支持创新人才及创新团队

19、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根据贡献情况,市、县财政给予500万元至2000万元项目支持资金。

20、对引进的院士并驻廊工作的,在省级给予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人5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

21、对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领军人才,在省级给予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人100万元至5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

22、对成功入选院士等国家高层次人才的,市财政给予500万元支持资金。对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省“百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3、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的个人和团队,市财政按照奖金1:1的比例给予奖励。

24、对于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河北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高层次人才,由市财政科技经费给予支持。

25、为我市提供智力服务的高层次人才,市财政视贡献情况对用人主体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引才补贴。

26、企业从域外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国家、省高层次人才,市财政给予企业30万元至50万元奖励资助。

27、企业用于招才引智的投入包括薪酬等支出实行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才专项投入成本视为当年利润考核。

28、对从域外引进或自主培养国家、省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市财政给予30-50万元奖励资助。

29、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在项目选址、土地指标、基础设施配套、科研经费、前期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纳入市级科技创新、工业技改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对成果转化取得显著成效的,根据贡献情况,市、县财政给予500万元至2000万元项目支持资金。

30、设立引进高层次人才周转编制制度。对于满编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成功引进院士及后备人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全日制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可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使用周转事业编制,确保高精尖人才的用编急需。

31、推行“绿卡”服务。实行引进高层次人才周转编制度,满足用人单位用编需求。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和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建立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人才服务模式。对来廊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实行保姆式服务,成立专门服务团队,在居住、出入境、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使高层次人才引得进、用得上、留得住、发展好。将外籍人才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服务纳入“绿卡”服务范围。

32、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外,高校院所自主进行成果使用、处置和,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分享比例不低于70%。

33、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同等享受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社保等权利,允许兼职创业、兼职取酬。允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成果转化盈利后,连续3—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四、营造创新环境

34、市、县两级财政支持科技创新的投入增加到50亿元以上。财政资金引导设立的创新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增加到300亿元。

35、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投保贷联动试点,发展科技金融机构。

36、建立“双创”投资引导及激励机制。市级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联合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对新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将按照不超过15%的比例进行引导性参股。

37、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依据其免费开放面积一次性奖励10—50万元。

38、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机构等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促成京津高校和科研院所向我市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中介服务机构,按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年度10万元的奖励。对域外机构投资我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取得显著效益的,按投资额的1%予以100万元的补贴。

39、对新认定的市级协同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0、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41、对省认定的“科技小镇”,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42、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技术交易机构等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3、对促成京津高校和科研院所向我市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中介服务机构,按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年度10万元的奖励。对域外机构投资我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取得显著效益的,按投资额的1%予以100万元的补贴。

44、对促成京津高校和科研院所向我市企业转化成果的中介服务机构,按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10万元奖励。

45、对域外机构投资我市成果转化项目并取得显著效益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100万元补贴。

46、完善市场主体准入“多证合一”。在“四证合一”基础上,推进将社会保险登记、公安(刻章)备案等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进一步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47、推进工商注册全程电子化。适应科技创新型市场主体网上登记需求,全面开展电子营业执照试点,推进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和网上公示,提高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48、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推行首问首办负责、限时办结、公开公示、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落实。全面落实一次告知、限时办结、一审一核、审核合一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提高登记效率。

49、完善工商登记绿色通道。对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创新型市场主体,按照“提前介入、及时注册、重点指导、全程服务”的原则,认真做好登记辅导,高效便捷开展市场准入登记工作。

50、除依法抽查、专项检查以及处理举报案件外,不再对科技创新型市场主体进行日常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各类新型市场主体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采取建议、示范、提示、告诫等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实施行政指导,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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