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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我市警方正围绕岁末年初非法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开展集中打击查处,然而,依然有个别商家心存侥幸。
1月份以来,霸州市公安局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排查整治力度,共查处烟花爆竹行政案件7起,行政拘留3人,收缴270余箱,相应的业主、个人等被依法进行了处理。
案例
01
2018年01月01日11时许,在霸州市东段乡南柳村,陈某伙同牟某非法向张某某、刘某某等人销售鞭炮10余件,同时民警在陈某的住处收缴鞭炮60余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陈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对牟某行政拘留十日。收缴烟花爆竹76箱。
案例
02
1月4日,胜芳河南所民警在一废弃厂房中查获烟花爆竹22箱。
案例
03
胜芳河北所民警在一废弃出租房查获烟花爆竹23箱。
案例
04
1月11日,警方将在堂二里镇某家具厂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赵某行政拘留五日。罚款10000元,收缴烟花爆竹35箱。
案例
05
1月11日,堂二里派出所民警在清查辖区内超市时收缴鞭炮80箱。
案例
06
1月11日,南孟派出所民警在清查辖区内超市时收缴鞭炮1箱和鞭炮2挂。
案例
07
1月12日,东杨庄派出所民警在清查辖区内超市时收缴烟花爆竹4箱。
《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托运、邮寄、快递、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款、第二款,第十七条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依法封存并组织销毁、处置。
禁燃区域图
2018年
【警方提示】:
时值岁末年初,警方将不断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始终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严厉打击查处,确保严管严控工作高压态势。将不断加强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坚决查处取缔无证经营的零售摊点,全力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提醒相关有此类违法犯罪企图的市民,莫因贪图小利,存在侥幸心理,以致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同时,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线索,可通过“110”报警电话、“12350”举报电话等多种途径进行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来源:廊坊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