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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抬高个人转让房产营业税减免门槛

河北新闻网  2011-05-17 10:48

[摘要] 近日,河北省地税局新修订印发的《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和《营业税减免税管理规范》,其中根据今年1月27日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新政对个人转让房产的营业税减免税政策作出调整,同时新增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减免税政策。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袁伟华)近日,河北省地税局新修订印发的《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和《营业税减免税管理规范》,其中根据今年1月27日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新政对个人转让房产的营业税减免税政策作出调整,同时新增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减免税政策。

记者注意到,对于个人购买住房销售的减免税政策,本次新修订的《营业税减免税管理规范》实际上是依据今年1月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对对房屋出售享有营业税减免的持有时间做了修改。

今年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005年12月20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河北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对房屋出售享有营业税减免的持有时间规定为“超过2年(含2年)”,新规则修订为“超过5年(含5年)”。

新规规定, 2011年1月28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到税务机关备案减免税项目后可享受营业税减免税。

但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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