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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婚姻法新解第一案 专家称房产之争男女无赢家

燕赵都市报  2011-09-01 11:04

[摘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8月13日施行后,北京、南京、浙江宁波等地已先后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例案件,其中多案涉及人们最关注的离婚后房产分割问题。

 

北京案例

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结婚前决定购买房屋,张女士自己出钱缴纳了该套房子的首付,并登记成为该套房屋的房主。二人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该屋房贷。

2008年,张女士以丈夫钟某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二人正式离婚后,张女士于2010年将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2011年8月1日,原告钟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张女士则认为涉案房屋应系自己个人的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于涉案房屋,由于原被告不能达成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即张女士所有。由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张女士需要对钟先生就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财产补偿。

经过法院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涉案房屋归被告张女士所有,张女士给予钟先生相应的补偿款。

虽共同还贷,但房产归登记一方

南京案例

丈夫出轨,妻子面临“无缘”房产尴尬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相识。2008年9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朱女士突然收到“小三”发来的短信,对方称已怀上高先生的孩子,且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希望朱女士主动和高先生离婚。

理亏的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父母的劝阻,朱女士忍了下来。但她怀孕后,高先生再次出轨。

朱女士彻底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继而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而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

今年8月8日开庭时,高先生的父亲坦言,当时买房时没有特别指明将房产送给儿子。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判决,本计划放一周时间给原、被告双方再考虑一下,如果有和好或者调解的可能性。

没想到的是,8月12日,人民法院宣布婚姻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实施,于是那套婚房的产权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高先生向其律师发短信称:“请转告朱某,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毕竟本案还没有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本案具有约束力,假如已经判决,但只要还没有生效,高先生上诉一样可以扳回来。虽然高先生在婚姻中过错明显,但既然婚姻法新规将这套房子排除在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就算法官再同情原告朱女士,也不可能违法将房屋的一半判给她。本案一旦一审判决,很有可能成为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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