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为一份伪造的法院调解书,付女士和丈夫的共同房产被过户给他人。对此,住建委答辩称,过户时常先生和安先生一起到现场,提供了身份证、涉案房屋登记及“民事调解书”,确认将房屋过户给安先生。
住建委审核义务存争议
庭审中,住建委代理人称,3月11日,常先生和安先生来到办理窗口办理“过户”,工作人员查验了原房屋所有权证,两人身份证原件,莘县法院民事调解书原件。其中,根据调解书上提供的法院联系方式,打电话称有此法律文书。
同时,两人承诺提供材料真实合法。询问常先生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常先生说“否”,且房产证名字系常先生一人。符合房屋产权登记条件,于是就给办了过户。
但对这一过程,付女士则提出异议,她认为,住建委无法提供审核过民事调解书真实性证据,一句询问未尽到查实义务。
对此,住建委代理人表示,核实法律文书真伪超出了登记机关能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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