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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合同暗藏"陷阱"

生活晨报  2013-09-12 09:50

[摘要]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购房群体越来越多,于是围绕房产的纠纷也随之增加,其中购房合同的纠纷占据较高比例。房管部门提示,购买商品房要谨慎签合同,看清楚其中的条款,以免产生纠纷。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购房群体越来越多,于是围绕房产的纠纷也随之增加,其中购房合同的纠纷占据较高比例。房管部门提示,购买商品房要谨慎签合同,看清楚其中的条款,以免产生纠纷。

除房屋纠纷之外,购房者与开发商签房屋合同时,同样有很多猫腻,这两者不论哪个发生在他们身上,同样都会很受伤。

不按时签合同你就违约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如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返还定金。

省城市民王先生在杏花岭区胜利街某楼盘看中了一套房,与开发商草签了购房协议并交付了5万元定金。根据协议,王先生必须在协议签订的15日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否则就是违约,定金不予退还。但就在准备签正式购房合同前,王先生的父亲突然病重,急需一大笔钱治病。无奈之下,王先生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退定金。但开发商却告知,王先生已构成违约,定金不予退还。

买房的时候或许你没有时间细细研究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或者根本看不懂那些专业术语。即使你看出了一些问题,售楼人员也总有千百条理由跟你解释,“这是行业惯例,到哪买房合同都是这样写的。”不出问题的时候可能还好,一旦在履行合同中出现纠纷,往往就是这些“惯例”伤害到了消费者的权益。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楼盘购房协议中都有这样的说明:“本协议签订某日内,认购人未能交纳首付款或与出卖人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或者“购房者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某日内到某处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若购房者未签订买卖合同,开发商有权将购房者所定的商品房另行销售而无需告知,本协议自动作废,且定金不予退还。”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山西雅德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李志国,他表示,此条款仅对购房者在未能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约束,却未对出卖方进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如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返还定金。如上述情况,开发商不能认定王先生违约,应退还定金。

这就是开发商其中的猫腻:等着你上钩,一旦上了“不按时签合同”的贼船,购房者就被“套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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